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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体育典型案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9起涉水污染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16浏览次数:

  开元体育典型案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9起涉水污染典型案例近年来,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深学笃行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总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运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执法监督,积极推动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截至目前,长江干流重庆段总体水质保持为优,74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8.6%、高于国考目标1.3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重庆某农业开展有限公司用管道将养殖污水抽排至养殖场外溪河边干水田中,致使污水从干水田缺口处流出流入溪河。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2022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某农业开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猪粪污干湿分离后将水粪污排入一体化水设备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水粪污储存于养殖场内收集池中,收集池中水粪污大部分用槽车运送至果园施肥,少部分水粪污在经过一体化水设备进行处理后与猪饮水余水混合后经沉淀排入两个猪饮水余水收集池中储存。其中一猪饮水余水收集池内有2根管道伸入池内水下,靠某溪河一侧的管道上阀门为开启状态,其将水粪污排入溪河边干水田中,污水从干水田缺口处流入某溪沟最后汇入某溪河。经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公司养殖场用管道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为1860mg/L、氨氮为324mg/L、总磷为7.6mg/L、总氮为495mg/L、粪大肠菌群为35000MPN/L,不符合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养殖场粪污禁止外排的要求。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经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该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主动交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并主动交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本案结合目前养殖企业实际困难,考量企业及时整改,并主动交待环境违法问题,执法部门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法定最低处罚,彰显执法“温度”。

  二是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同步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开元体育,及时掌握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收集和固定好相关证据,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从事印刷生产,将办公楼原厕所改造为制版间,制版间内地面地漏及蹲便器两处设置外通排放口,两处外通排放口通过办公楼后的沟渠进入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生化池,致使废水直接经制版间地漏排放口排出后,经生化池后进入污水管网。该行为涉嫌环境犯罪,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2023年4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踏勘,发现该公司租赁办公楼4-5楼从事印刷生产,其将办公楼4楼原厕所改造为制版间,制版间内设有丝网印刷工序,制版间内的地面地漏及蹲便器两处设置有外通排放口,两处外通排放口通过办公楼后的沟渠进入出租方的生化池,废水可经过生化池后进入污水管网。监测站对制版间地漏排放口排放水质情况进行取样分析,结果显示制版间排放口水样内含有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均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是部门联动,精准高效执法。该案办理过程中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测管协同,确保案件质量。该案件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三是常态巡查,落实网格管理。该案件发生地属井口工业园区,涉案企业为租赁单位,这类企业基数变化快、流动性强,同时,该企业将厕所改造为排放有毒物质生产车间,日常巡查中不易发现其违法行为,这对执法监管提出较高要求。沙坪坝区建立“区政府-部门-镇街-村社”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区不断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监管网络,助力执法监管。目前,本案在各级网格监管下,涉案单位已纠正违法排污行为。

  重庆市南岸区某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存在明显的表观异常,经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其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80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超准3.56倍,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督促其完成生态损害赔偿。

  2022年10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南岸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所排污水呈黑色且有明显臭味,存在表观异常。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当即对该公司污水排放口进行取水样监测,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22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56倍。该公司在检查当日被告知所排污水表观异常后紧急暂停生产,直至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后才恢复生产,同时就污水排放超标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1703元。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裁量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一是罚管结合,激发企业履责内驱力。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主动帮助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让企业切身体会“处罚不是目的,知法守法才是根本”,进而激发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是宽严相济,提升赔偿制度影响力。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企业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企业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同时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助企纾困工作,引导企业主动整改环境污染问题。

  三是强化联动,增强环境执法向心力。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第三方辅助执法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执法和监测的部门联动,同步调查、同步监测,更有利于锁定违法主体,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打击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生活废水经管道直排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上述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6.4万元。

  2022年9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回龙寺村3组的生猪养殖企业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生活废水经管道直排外环境,造成厂区旁一小溪水质下降,周边部分村民反映影响日常生活清洗。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113mg/L,氨氮浓度50.4mg/L,超过国家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取得监测报告后对其立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该公司陈述其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出资为邻近村民修缮了用水管网,消除了违法后果及带来的影响。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6.4万元。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困难,落实助企纾困措施,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目前本案正在分期履行中。

  一是准确适用新裁量基准。本案中执法人员基于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裁量因子,经裁量公式计算得到拟罚金额后,再在此基础上经集体审议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下浮20%执行,既严格执法又助企纾困,也是对行政裁量权的准确把握。

  二是积极回应陈述情况。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本案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经调查研究和实地复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回应,保障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是落实助企纾困措施。本案中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因经济困难,需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调查研究后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方案,落实帮扶企业措施,助力经济复苏发展。

  重庆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经监测显示锌排放值为2.31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37万元。

  2022年7月25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江北区郭家沱的重庆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处理设施出口W1点锌排放值为2.3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放限值0.16倍。

  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对重庆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罚款37万元。

  一是执法监测协同确保证据链条严明完整。监测数据是废水是否超标排放的重要证据支撑。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工作,视频取证、规范采样开元体育,锁定废水超标排放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精准打击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充分保障企业合理权益。本案案发时间在新的裁量基准生效之前,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认真研讨,认为新的裁量基准更有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权益,故适用新的裁量基准对重庆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铜锣山隧道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废水直排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0.8万元。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铜锣山隧道工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施工废水直排外环境。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27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并要求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多次现场监督复核,保证整改效果。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积极整改,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依法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罚款20.8万元。

  一是充分保障民生工程顺利进行。铜锣山隧道工程作为渝北区民生工程,意义重大。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办理案件时始终以达到整改效果为主要目的,积极帮助该公司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作为处罚裁量的重要参考。

  二是合理合法决定处罚决定。案件办理中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落实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重庆某包装有限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并将本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7.02倍。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1万元。

  2022年11月4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随机检查时发现重庆某包装有限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油墨污泥压滤机没有使用过的痕迹,油墨废水收集池中有一私设暗管,将本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油墨废水排放至厂房外西侧中段的污水井内,外排废水呈黑色浑浊状,有明显异味。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1×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7.02倍,该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重庆某包装有限公司罚款31万元。

  一是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本案根据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初犯等具体情节,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了案发时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体现了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本案采取约谈责任人、现场督促等多种方式,着重指导帮扶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完成问题整改,最终彻底改正违法行为,达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目的。

  忠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储存仓西侧露天堆场内物料未完全覆盖,部分物料被雨淋产生的淋溶液与场地内雨水混合,从储存仓外侧道路进入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呈酸性,悬浮物、锰均超标。忠县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忠县人民检察院,经县检察院审查开元体育,该公司因主动自首、全面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等原因不予起诉,返回忠县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单位罚款42.2万元。

  2022年6月11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忠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码头入口处4号储存仓西侧露天堆场内物料未完全覆盖,部分物料被雨淋产生的淋溶液与场地内雨水混合,从4号储存仓外侧道路减速带处排入外环境。经监测,外排口废水所测pH值超过排放限值呈酸性,所测总锰、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于2022年6月23日将案件资料移送忠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全程介入侦查固定犯罪证据,并将该案移送至忠县人民检察院。经忠县检察院审查,该公司因主动自首、全面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等原因不予起诉,要求忠县生态环境局给予忠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单位罚款42.2万元。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闭环。该案件办理中,环境执法在调查初期就联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掌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证据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时抄送县检察院。本案从环境执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办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要求行政处罚,实现了从行政执法到司法以及从司法到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和闭环。

  二是服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助力长足发展。为配合忠县检察院企业合规审查工作,忠县生态环境局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同时委派专业人员与工商联、司法局等单位共同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履行监督考察整改责任,并指导涉案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等工作,按要求进行合规整改,让民营企业得到长足发展。

  三是兼顾从新兼从轻原则做好处罚教育结合。本案中,面临《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旧版本适用问题,经多方咨询律师、相关专家及法院人员,结合当事人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终决定按从轻兼从新及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处罚。

  重庆市开州区某生猪养殖场依法应采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模式Ⅰ的粪污处理工艺流程。但在经营中其粪污未经沼气池处理,通过管道直接进入沼液贮存池,违反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工艺处理流程。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事养殖场罚款2万元。

  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市开州区某生猪养殖场涉嫌违规排放污染物。2023年3月8号,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事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现存栏当量生猪约945头,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建有贮存池、沼气池、干湿分离器等粪污设施。经调查询问,该生猪养殖场采取的粪污处理工艺应当采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模式Ⅰ的粪污处理工艺流程。但在实际经营中,该生猪养殖场仔猪圈的粪污未经沼气池厌氧反应池处理,通过管道直接进入了沼液贮存池,违反了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工艺处理流程。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事养殖场罚款2万元并将相关检查结果通报给属地政府。

  一是属事属地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开州区境内养殖场数量多且场地分散,违法排放较为隐蔽,属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时移送环境违法信息,参与处置,提升打击违法行为精准度,缩短违法行为整改时间。

  二是严格执法,紧握法律准绳。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养殖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形成“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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